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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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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宗教敛财行为的处罚
文章字数:203
《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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