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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0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窗之“群众纪律”篇
相关案例: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
文章字数:612
  在南京市保障房征地项目推进过程中,某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某就一处征地与拆迁户谈补偿事宜,得知其心理价位比评估价少时,贪心开始“活络”起来。于是,通过伪造假单据,侵吞了差价。在之后的几次征地拆迁中,他故伎重施,先后多次通过采用虚列青苗补偿费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克扣侵吞各类补偿款。
  魏某深知一人无法“瞒天过海”,于是想方设法将居委会主任魏某、副主任孙某及兼任社区会计的党总支副书记李某一起拖下水。魏某通过虚列各种补偿单据的方式,从社区账户上直接提取现金,给自己和其余三人发放1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年终奖”。
  随后,魏某等人把目光瞄准了征地结余资金。四人打着保证社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旗号,合谋通过虚列青苗补偿费、迁坟费等方式,套取补偿款,将钱截留在了社区的公益公积金账户上,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最终,魏某等四人均被开除党籍。
  【条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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