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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4日
实际产品与宣传不符商家应担责
工商部门成功调解一起电动汽车消费纠纷
文章字数:404
  本报讯(记者 王帅 通讯员 陈阿莲)“没想到能够这么顺利退车退全款,感谢工商部门的调解!”10月27日下午,市民张先生说。
  10月25日,张先生到12315指挥中心投诉,称自己于9月10日交付定金在天门某车行订购一辆电动汽车,当时商家宣传该款电动汽车的车载娱乐系统配置为中控大屏。10月12日汽车到货,张先生支付剩余车款提车后发现车载娱乐系统为MP5,与商家宣传的不符。张先生多次与商家交涉未果,遂到工商局投诉。工商部门一方面及时联系生产厂家,一方面开展实地调查。经查,在张先生订货时车行提供的宣传资料显示该款电动汽车的车载娱乐系统配置为中控大屏,而汽车生产厂家在10月份将配置已改为MP5,商家并未告知消费者。工商工作人员与厂家取得联系,厂家表示不支持更换中控大屏。
  了解情况后,工商部门依法组织调解,因车行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法》有关规定,车行应承担责任。经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张先生退车,车行全额退还张先生购车款4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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