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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9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窗之“廉洁纪律”篇
文章字数:532
  相关案例:顶风违纪公款旅游、公款消费、公款送礼
  2013年1月6日至10日,江西省龙南县东江乡中和村党支部书记廖某等5名村干部以外出考察名义,用公款到广西桂林旅游,共计消费9036.5元;2013年8月31日、11月25日该村两次组织村干部到县城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公款消费1300元;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该村分别三次用公款送礼(收礼人员已另案处理),共计1.13万元。廖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廉洁纪律。廖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委会主任廖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回、上缴公款旅游的费用和本应由个人承担的礼金等。
  【条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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