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往期浏览
|
常见问题
|
使用说明
欢迎您阅览天门日报 您是第
位访客
当前版:02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4日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窗之“廉洁纪律”篇
文章字数:535
相关案例:领导老板“一肩挑”当官发财“两不误”
按理,既然选择了人民公仆,就须断了发财的念头。但看着别人下海经商,有声有色,某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康某坐不住了。为了掩人耳目,康某与“老下属”区财政局副局长、经管局局长刘某某合谋,由刘某某出面成立公司,而康某利用权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后台运作,赚了钱后,大家五五分成。康某两次受刘某某请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帮助刘某某的弟弟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承接了开发区一道路绿化工程和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绿化工程。因这两项绿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刘某某与康某共同经营的苗圃基地里的苗木,刘某某将收到的苗木款按照之前约定,先后6次通过他人将共计65万元转交给康某。事后,康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条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