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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3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窗之“廉洁纪律”篇
相关案例:以“团年”为名办席98桌被处分
文章字数:391
  2015年2月21日是正月初三,四川省岳池县排楼乡三王庙村文书蒋某为庆祝妻子生日和乔迁新居,以“团年”名义通过电话、当面邀请等方式,邀请部分村民、村干部和亲朋好友到家中“聚餐”。时间从2月21日晚持续到22日中午,分晚餐、中餐两次累计办席98桌。期间,专门设置礼金登记席接收他人礼金。在邀请的人员中,管理对象达43名,对他们所送现金,蒋某都悉数装进了自己的腰包。随后,乡纪委对蒋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问题立案调查。乡纪委报请乡党委批准,给予蒋某党内警告处分,勒令退还村民所送全部礼金,并在村党员大会上公开检讨。
  【条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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